青海省总工会简介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一、省总工会主要职能青海省总工会是全省各级工会和各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省总... 更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总机关车队驾驶员和公务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结合省总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省总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省总机关车辆由省总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制度,定点单位通过招投(议)标方式确定。
第七条 严格实行公务车辆标识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行为,自觉做到“五不准”规定。
第八条 严格车辆管理。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和年审手续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按时进行行驶证年审,因资料丢失、违章等个人原因延误年审的,审验费不予报销。车队每半年调取一次车辆交通违法信息,并通知驾驶员本人。
第九条 严格实行公务用车派车单制度,出车前必须取得车队管理人员的同意,并签收派车单后方可出车。
第十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油料实行定点加油,使用IC卡制度,打印的票据必须有金额、单价、公升数。车队每季度要定期公布各车的行驶里程、耗油量,并计算出百公里油耗,实行相互监督。车辆出车前须一次性加足燃油,不允许中途加油,如确需加油,票据须由随车人员签字。建立车辆档案,车队队长要做好车辆维修、保险、油料使用等各种数据记录和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省总机关车队对每台车辆建立出行记录台帐。车辆管理人员每季度对出行记录台帐(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进行审核,并报办公室。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夜间和节假日无特殊情况,应将车辆停放在机关车库。
第十三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或将车借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章 调度使用
第十四条 省总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省总工作用车,相对固定省总领导工作用车。机关各部室工作用车原则上与分管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合理安排。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省总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五条 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和统筹整合机关公务用车,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
第十六条 车队队长每天根据工作任务情况,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人员,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运转。
第四章 维修保养
第十七条 驾驶员对所驾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严禁带故障出车。要随时清洁车内外卫生,确保车容整洁。
第十八条 驾驶员如发现车辆出现故障,需维修或保养时,必须提前向车队队长报告,经车队队长、办公室负责人及主管主席签字后方可进行,否则,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车队队长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车辆相关费用必须每月报销一次,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聘用人员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只负责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由车队队长、协管员和驾驶员同时结算,经驾驶员、车队队长、办公室及主管主席签字后报销。
第二十二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相关费用,由驾驶员提供票据,经车队队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销。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出差须提前向队长报告,返回后队长登记出差天数,并据此报销差费。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驾驶技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交通管理,遵章守法,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维护团结,爱岗敬业。领导出差后,驾驶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主动承担机动车工作任务,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全年擅自脱岗3天以上者,不享受年终奖励工资。
第二十六条 注重形象,做好服务。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车。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要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秘密,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听的不听、不该说的不说。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因病或因事不能出车执行公务时,提前向车队管理人员和省总办公室请假。病、事假5天以上或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队管理人员保管。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要坚持在出车前、出车中和返回后对车辆进行检查。出车前主要检查车辆油、电系统是否正常,有无渗漏和车辆安全状况;长途行车时要随时停车进行安全检查;返回后检查车辆的完好状况,必要时及时进行维修保养。
第三十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车队管理人员和交管部门,并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同时,取消年终奖励工资,聘用人员不再续聘。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单位和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停车待岗,聘用人员予以辞退。
第三十二条 省总办公室每年年底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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