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总工会简介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一、省总工会主要职能青海省总工会是全省各级工会和各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省总... 更多>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21条措施,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款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简称“三公”)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推进“三公”经费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青海省总工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各部门、驻会各产业工会、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每年年初编制“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严格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条 “三公”经费的支出,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 按照全总要求,“三公”经费支出实行公示制。每年年末向职工公开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章 公务车辆管理
第四条 公务用车是指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配备用于非营利活动的载客车辆。
第五条 公务车辆配备要求
(一)严格实行定编管理。
(二)公务车辆的配备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省纪委、监察厅、财政厅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务车辆购置。凡申请新购或报废更新公务车辆,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程序审批。
第七条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一)严格实行公务车辆标识管理制度。公务车辆只能使用于公务活动, 严禁公车私用,无证驾车和酒后驾车。
(二)各部门、各单位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单制度,出车前须经车队管理人员同意,并签发派车单后方可出车。
(三)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制度,定点单位实行招投标确定。
(四)严格规范公务车辆管理,实行出车里程核算基本耗油制度。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的车辆,不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赠予的车辆。
(六)不准将在编的公务车辆擅自转让或变卖。
第八条 加强司助人员管理和教育,爱护公务车辆,牢固树立勤俭节约和文明服务意识。
第三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九条 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
第十条 公务接待按照“统一管理、对口接待”的原则,严格事前报告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年度公务接待费用不得突破年度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一般公务活动、一般公务接待实行职工食堂
就餐制。大型会议、重要公务活动,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确定的标准和定点接待单位进行接待。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严禁上下级之间、单位部门之间用公款互相请吃请喝。
第四章 国内公务学习考察管理
第十五条 国内公务考察坚持“务实有效、勤俭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严格审批,确保公务考察活动取得实效。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报批程序。各部门、各单位因工作需要组织集体外出考察学习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考察学习时间、地点、内容、路线、人数、经费来源和开支预算等。报告经分管主席审阅签字后,再报省总常务副主席同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经同意批准外出公务考察的,要严格控制参加人数,明确考察学习的内容、地点、时限,不准擅自延长时间、改变路线或中途滞留。
第十八条 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公务考察活动,严禁以公务考察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第十九条 坚持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标准和考察学习预算经费标准。
第二十条 考察结束后,提交书面考察学习报告,包括考察学习的时间、地点以及学习考察的收获、经验、体会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外出公务考察的,一经查明严肃处理。情节较轻的,外出工作日一律按旷工处理,外出考察费用全部自理,已由单位报销的,由机关纪委、会计结算中心负责追缴收回。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事故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五章 出国(境)公务考察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外事工作要求和年度对外交流合作计划,严格控制出国(境)公务考察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实行出国(境)公务考察报告和审批备案制度。
第二十四条 出国(境)时间、国别(地区)、随行人员数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严禁无实质性内容、考察目的不明确的出国(境)公务考察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以公务考察为由擅自出国(境)的,一经查明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机关纪委、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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