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总工会简介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一、省总工会主要职能青海省总工会是全省各级工会和各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省总... 更多>
为增强基层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作用,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把“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结合基层工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基层工会是工会组织体系中最基本的组织单位,是整个工会组织的基础。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第二条 基层工会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
第三条 基层工会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已经实行主辅分离的辅业和与原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及无主管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归属所在地工会管理。集团公司工会对集团(母公司)所在地核心层、紧密层各成员单位实行直接领导与管理,对未在公司所在地的子公司工会实行由子公司所在地工会与集团公司工会双重领导,一般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上级工会裁定。
第四条 基层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突出维护职能,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按照会员意愿开展工作,努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把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团结动员职工在改革发展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充分发挥作用。
二、组 织
第五条 凡在我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户籍、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就业期限、就业形式,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特别要注意发展进城务工人员和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1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企业集团公司可以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工会委员会,也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
乡镇、街道工会具有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双重职能,更多地发挥基层工会的作用,承担和处理新建企业工会难以承担的工作以及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第六条 基层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是:(1)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2)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3)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3—5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200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人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会员超过万人的大型企业单位,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会员在1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撤销基层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也不得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归属于其他组织或工作部门。基层工会所在单位被撤销和终止,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八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5000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经费审查委员会名额一般为3至7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特大型集团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可为5至9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
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必须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九条 基层工会在建立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同时,要按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基层工会按照行政职级设置基层分会、工会小组。分厂、车间(科室)、工段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工段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工会小组的设置一般与行政班组相对应。工会小组长要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小组要积极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可根据工作人员职数或工会专兼职干部数及本单位工作需要和工会业务活动要求,设置专门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按照不低于职工总人数3‰的比例配备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县、乡镇(街道)工会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选派工会特派员或推荐工会主席候选人。选派或推荐人员可以由县、乡镇(街道)聘用,也可以与所在工作单位按《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
中小企业及大型企业二级单位、车间及机关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在上级工会指导下,可以直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
按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工会主席按党政同级副职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按同级党政副职干部管理;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企业、事业单位中层干部正职配备和管理。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和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按同级工会副主席职级配备和管理。机关工会主席按照同级机关党委副书记职级干部配备,应参加同级党委。
基层工会主席和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的任用、调离和免职都要经上一级工会同意和批准。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三条 符合《青海省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的基层工会,要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三、制 度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坚持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一般在届期内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议制度。基层工会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大型或特大型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如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贯彻执行党委、上级工会的决定、指示。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委、上一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总结和计划。
(四)有关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行政、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大建议。
(五)其他须经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问题。
第十六条 建立工会会员管理制度。及时发展工会会员,健全工会会员档案,按“企业注册、职工注名、工会建档”的要求,搞好工会组织和会员的动态科学管理,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积极推行计算机管理。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要求,每位会员都应持有中国工会《会员证》,用中国工会《会员证》转接会员关系。
第十七条 建立工会干部管理制度。协助党组织管理工会干部。对工会干部的产生、工会干部的职责、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会干部的培训、工会干部的考核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建立工会干部培训制度。新任工会干部必须进行上岗资格培训。每年对工会专兼职干部和积极分子进行一次专业知识系统培训或专题培训。
四、建 家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要积极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合格职工之家”的标准:
(一)基层工会委员会依法建立,按时换届,组织机构健全。
(二)工会组织体系健全,网络通畅。工会会员管理规范,档案齐全,职工入会率达到85%以上。
(三)基层工会委员会工作制度健全。包括:基层工会委员会会议制度、经费审查制度、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培训制度、会员评家制度等。
(四)维权机制健全,有效发挥作用。国有、集体、非公企业坚持职代会制度、平等协商制度并签订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事业单位建立以职代会为主体的民主管理制度。
(五)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和帮扶制度,为职工群众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制度化。
(六)积极组织职工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条 大中型国有企业深化建家活动要在提高工会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工会工作机制,实现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上下功夫。中小企业深化建家活动,要在健全工会组织,落实维护职能上下功夫。
第二十一条 非公有制企业开展以“双爱双评”为主要内容的深化建家活动,逐步提高建家水平。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㈠工会组织机构健全,按时换届选举,依法依规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工作人员按标准配备到位;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率达到85%以上。
㈡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保护制度,无群体性事件、无生产安全事故。
㈢促进企业发展,开展劳动竞赛活动,加强先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职工群众。
㈣实施“双亮”(工会组织亮牌子、工会主席亮身份),落实“四权”(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健全各项民主制度和工作制度,单独建立工会财务账号,工会经费拨缴到位并独立使用。
第二十二条 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深化建家活动,要着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开展院务、所务、校务和机关内部事务公开,积极反映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提高职工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水平,推动文明单位建设。
第二十三条 积极开展创建“模范职工之家”活动。创建“模范职工之家”以本制度为依据,在建设合格职工之家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不断提出新要求,不断充实新内容,努力达到新目标。
第二十四条 实行评选模范职工之家一票否决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层工会不能评为模范职工之家:工会组织不健全,领导班子未按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未按同级副职配备;工会会员入会率不达85%;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不按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落实职代会职权方面有突出问题;未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未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工会主席和副主席未依照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没有建立“送温暖工程”,企业欠交职工养老、失业等保险;劳动安全卫生问题严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未按规定收缴上解工会经费;职工对工会工作满意率低于80%。
第二十五条 “模范职工之家”由上级工会组织检查验收,不实行终身制,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荣誉称号。“模范职工之家”评比,实行逐级申报制度,凡是获得州市(产业)一级“模范职工之家”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由州市(产业)工会推荐申报全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总推荐成绩优异的省“模范职工之家”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
五、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青海省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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