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出台《青海省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到“十四五”末,全面完成2000年年底前建成和2000年以后建成且符合条件的确需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其中,2021年将实施改造5.15万套。
《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将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建筑主体结构完好(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在合法建设使用期内、基础和主体部分没有明显损坏或经加固完善后达到安全要求的)、未来5年内未列入政府征收计划且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明确重点改造2000年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2000年以后建成且符合改造条件的小区按一定比例逐年纳入改造计划。改造内容分为基础类、完善类和提升类三类加以推进。鼓励推动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联动改造,加强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共建共享。提出清理整合各类闲置和低效使用的公共房屋和设施,用于增设养老、托幼、助餐等公共服务设施,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持的房屋改造为养老、物流、超市等便民服务设施。
《实施方案》指出,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要坚持居民自愿,尊重居民意愿,动员居民参与改造方案制订、施工监督、改造效果评价、后续管理等,形成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合的协同改造模式。钱从哪里来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即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要坚持对方参与,改造资金由财政支持、居民出资、社会力量和专业经营单位出资等渠道落实,并支持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资金。还明确了中央和省级资金重点支持基础类改造内容;让渡小区公共收益、捐资捐物、投工投劳均可作为居民出资部分。(李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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