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总工会简介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一、省总工会主要职能青海省总工会是全省各级工会和各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省总... 更多>
青海省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充实基层工会力量,规范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总计划内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
第三条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由市(州)总工会按照省总分配名额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定向选派到市(州)、县(市、区)总工会、工业园区工会、乡镇(街道)、社区工会及其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招录、使用、解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工作职责: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广泛收集社情民意,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反映职工诉求,协助做好职工群众思想工作;
(三)依法开展工会组建、会员发展工作,建立健全工会维权机制,代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实施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
(四)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工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五)按照“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和“各方资源共享、党群责任共担”的原则,协助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做好党群工作。
(六)做好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录
第六条招录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坚持面向社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七条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招录由各市(州)总工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州)公开招录前,须制定招录方案,并报省总审核同意后实施,拟录用人员报省总审核备案。招录时,须将在各市州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和其他媒体发布招录公告,按照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等程序进行。各用人单位协助做好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资格预审等工作。招录对象主要从大学生、公益性岗位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或离岗待退人员中择优招录。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录用少数民族。工会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招录为其所在单位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应聘人员原则上只限报考居住地所在工会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岗位。
各市(州)总工会根据人员空缺和工作需要替补或增加名额时,须向省总提交替补招录申请。省总对各市(州)组织的招录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领导,热爱工会工作,责任心强;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文字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熟悉现代化办公软件操作;
(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四)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50周岁以下;
(五)从事过党务、劳资、工会及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市级以上工会表彰的应聘人员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条 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十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招录后,市(州)总工会按计划分配到县(市、区)总工会,由县(市、区)总工会统筹安排在本级及其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使用。
聘用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抽调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从事与工会无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制。应聘人员一经录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新招录人员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的,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分级负担工资标准的80%。合同期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受聘人员表现和本人意愿确定是否续签合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健全完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个人人事档案,聘期内的合同书、年度考核、培训、奖惩、学历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应及时存入个人档案,档案关系由所在县(市、区)总工会负责管理。
用人单位要将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有关信息及时登录到“青海省工会基层工会组织干部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每年参加上级或同级工会举办的培训不少于1次,新聘人员应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任职资格培训。
第十四条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党组织关系应转至所在单位党组织,接受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工作经费由省总工会统一拨至各市(州)总工会。由各市(州)总工会拨至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所在县(市、区)总工会,各市(州)总工会不得截留。
第五章 待遇
第十六条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合理确定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工资标准。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工资按照4:3:3的比例,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总工会共同承担。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工资调整,原则上参照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同步进行。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须将本级承担的费用列入年度工会经费预算,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资施行实名制拨付,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必须保证工资卡由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本人持有。用人单位须将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每月工资表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及时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同时,积极争取各级党政部门支持,落实相关待遇。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签订年度工作责任书,量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年终考核的重点内容,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二十一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应参加用人单位或所在基层工会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二十二条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奖惩等依据。对考核优秀的,用人单位参照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有关规定标准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具体考核办法参照各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解聘
第二十四条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或给工会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解聘由市(州)总工会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及时报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上级工会加强对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监督检查,如在上报招录、替补人员过程中,发现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实、弄虚作假,省总将取消名额,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级工会聘用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 12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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