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总工会简介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一、省总工会主要职能青海省总工会是全省各级工会和各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省总... 更多>
各市(州)总工会,省级各产业、直属工会:
为做好新形势下职工疗休养工作,省总工会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并征求省纪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青海省总工会艰苦地区、艰苦行业职工疗休养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总工会
2015年8月13日
青海省总工会艰苦地区、艰苦行业
职工疗休养工作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部署要求,牢牢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依法保障和促进我省艰苦地区、艰苦行业一线职工身心健康,做好新形势下职工疗休养工作,激发广大职工的工作热情,更好地为青海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职工疗休养工作由各级工会统一组织管理。经省总工会审核同意后,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以及省级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工会,按照相关规定,从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出发,积极争取政府(行政)对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衔接、协调和配合,做好本地区、本单位职工疗休养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疗休养对象
主要面向艰苦地区、艰苦行业的一线职工,优先安排以下职工:
(一)高海拔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一线优秀职工,如青南地区、茫崖地区、环湖地区的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
(二)从事苦、脏、累、险等的一线优秀职工,如养路工、环卫工、建筑工、矿工、井下工、炉前工、执勤交警等。
三、疗休养地点、人数及时间
(一)疗休养地点一般安排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复建立的工人(职工)疗休养院(所),如北戴河、杭州、厦门等地的院(所)。
(二)各级工会要根据职工的工作生产实际,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的情况下,统筹合理安排疗休养人数和时间,每批次人数不超过30人,时间不超过10天。
四、疗休养内容
(一)采取召开事迹报告会、座谈会和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形式学习交流。
(二)根据经费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为职工提供体检、理疗等服务。
(三)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疗休养内容。
五、经费保障
(一)疗休养往返交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解决。
(二)住宿费、伙食费、活动费等费用由承办疗休养活动的工会组织解决。
(三)严格按照《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等一般性公务支出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14]1288号)的规定,参照“其余人员”的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结算报销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六、有关要求
(一)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规范疗休养内容、时间、地点,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坚决禁止以疗休养为名变相组织公款旅游或发放钱物。要将职工疗休养经费足额列入本级工会年度经费支出预算,对超出或违反规定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要切实加强对职工疗休养经费使用等方面的内部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坚决纠正。
(二)各级工会要严格把握有关政策界限,上级和省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时,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疗休养所占用的工作日,不充抵规定的职工年休假假期。
(三)各级工会要坚持改革创新,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加强和改进职工疗休养工作。
(四)各级工会要强化职工疗休养安全教育,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措施,对疗休养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人身安全等问题责任到人、预防在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五)本试行办法由省总工会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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