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总工会简介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一、省总工会主要职能青海省总工会是全省各级工会和各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省总... 更多>
各市(州)总工会、省级各产业工会、省总各直属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企业民主管理工作重要意义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是我国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增强企业重大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省各级工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民主管理规定》《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依法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应当看到,部分企业在落实民主管理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企业单位领导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怕暴露问题,表现不积极;有的虽然建立了民主管理制度,但在执行过程中走过场、操作程序不规范,存在“重形式、轻效果”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贯彻执行,也影响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发展。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强调“要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全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各级工会要从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民主管理规定》《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把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二、突出重点,深入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创新发展
(一)坚持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深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建设。各级工会要依照《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职代会操作手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动公有制企业全部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制度。公有制企业在研究决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必须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切实把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各项职权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各级工会对已实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要按照《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对现有的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各项制度进行对照梳理,并加以补充、细化和完善,填补有关制度的空白点。对刚刚起步的非公有制企业,要推动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制度并逐步规范。积极推动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建设。各级工会要积极推动中小微非公有制企业较集中的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社区)、商业楼宇等地域,依托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联合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建立健全各中小微企业与职工沟通的平台,推动涉及区域、行业职工切身利益平等协商机制的建立,促进中小微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规范深化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扩大公开领域,重点抓好改革、改制企业和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建设;丰富公开内容,围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抓住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卫生、民主评议干部等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公开;拓展公开形式,坚持把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和基本形式,充分利用厂务公开栏、厂报、内刊杂志等形式公开公示,积极探索QQ群、微信群、OA办公系统拓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在公有制企业积极推行ISO9000质量标准,把厂务公开工作作为一项企业基本制度,真正融入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注重公开效果,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意见箱、接待日、职工座谈会、举报电话等途径,了解职工意愿,征求职工对厂务公开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保障广大职工对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各级工会要按照《公司法》《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推动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要注意一手抓建制,一手抓规范,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督促公司制企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相关内容,使民主管理工作在推动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中发挥积极作用。要组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有关活动,在董事会监事会上全面准确反映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决议、决定,表达职工意愿,反映职工诉求,为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决策依据,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同时,及时准确向职工群众传达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内容,凝聚广大职工思想共识。要积极沟通协调督促公司制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持和保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董事会监事会其他成员平等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和监督,推动企业健全权力运行的内部民主监督机制,提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监督的效能。
(四)积极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各企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规范和完善协商程序,促进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有效落实。要把集体协商特别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维护职工权益、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提升集体协商的质量和实效,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对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作用。在普遍开展集体协商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不同类型的企业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指导企业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合理确定集体合同具体内容和标准,增强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五)加强供给侧结构改革中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各级工会要坚持党的领导,认真做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坚持规范运作。改革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改革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都要及时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防止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要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组织和引导职工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妥善处理企业改革中的利益关系,协助党委和行政合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各种问题,凝聚共识、化解矛盾、共谋发展,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三、加强领导,不断强化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组织保障
(六)加强协调合力推进。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切实加强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推动各级政府建立劳动关系委员会,健全各地各部门政府(行政)与同级工会、产业工会以及与相应产业部门、行业协会的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加大工会源头参与力度,上下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七)创新方式推进工作。各级工会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以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制度是否完善、工作是否规范、效果是否明显、职工是否满意等为主要内容的自查自检活动,不断改进工作。各市(州)、县(区、行委)总工会要积极建议各级人大、政协开展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情况的执法检查和视察调研,切实把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不断引向法治化轨道。
(八)强化培训提升能力。各级工会要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培训工作,采取专题培训班、辅导讲课、座谈会、观摩会、经验交流会等不同形式开展培训,努力提高工会干部开展民主管理工作的水平,提高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综合素质,提升参政议政的能力。
(九)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级工会要把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与加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相结合,与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等活动相结合,与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反腐倡廉工作相结合,明确目标任务、提高建制率,不断规范程序、丰富内容、拓宽领域,畅通职工合理诉求表达渠道,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深入发展。
青海省总工会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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