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总工会简介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一、省总工会主要职能青海省总工会是全省各级工会和各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省总... 更多>
各市(州)总工会、省级各产业工会、省总各直属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进民主管理融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好地发挥职工源头参与作用,保障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公司制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及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参与公司决策、行使监督权利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青海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强调“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是坚持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内在要求。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调动工人阶级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企业在重大决策上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代会审议。要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鼓励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由此看来,加强这一制度建设,对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兼顾投资者和劳动者双方利益,推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与职工共建共享、共同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工会要加强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重大意义的认识,推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增强工作自觉性和责任感,坚持问题导向,积极适应经济新常态提出的新要求,采取切实有效办法,建立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
二、严格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
(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的条件和人数比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是熟知劳动法律法规,具有一定参与议事和决策能力并且能够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意愿、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本公司职工。职工董事应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职工监事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知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公司高管的近亲属,不宜担(兼)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董事会中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其职工董事至少1人。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公司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提名,公司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人选、公司工会副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监事的候选人人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本公司职代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会议代表过半数选票方可当选。公司未建立职代会制度的,应组织职工或职工代表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工会及有关部门备案,并与其他董事、监事一同履行有关手续。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补选、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和监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遇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缺时应及时进行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但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十分之一以上职工联名提出罢免议案,并经职代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罢免。
三、明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职责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和监督公司劳动关系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发表的意见,应当在充分考虑和尊重出资人、公司整体利益的同时,要代表好、维护好职工的利益,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
(四)职工董事工作职责。一是董事会在审议与职工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职工董事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分析研判后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二是董事会在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研究决定企业转改制、弥补亏损方案等事项时,出现需要对职工整体或者部分劳动关系变更、对整体或者部分职工实施减薪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重要利益事项时,职工董事应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代表意见,经过集体协商、履行职代会民主程序后,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三是职工董事在收到董事会材料,审议发现有损害职工利益内容,或者与已有的职代会意见和集体协商协议规定相悖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工会或职代会。四是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行与其他成员相同职责的同时,应当重点关注与公司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和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相关内容,对提请董事会审议与职工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职工监事工作职责。一是参与监事会检查公司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公司各项劳动关系协调制度的运行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整改建议;二是监督检查公司对职工各项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和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以及工会经费提取情况;监督检查公司劳动用工、职工工资福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公司经理层加以整改;三是董事会在研究聘任或解聘公司管理人员时,职工监事如发现与职代会民主评议结果差异较大时,应当提出质询,董事会应当及时回应职工监事的意见;四是职工监事在审议董事会材料时,发现有损害职工利益的内容,或者与已有的民主协商协议规定相悖时,应当根据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建议召开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
四、健全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六)知情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定期调阅公司有关经营、财务报表;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公司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工会要主动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七)保密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和接受职工代表质询时,要按照信息有序披露原则,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保守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涉及的公司商业秘密。
(八)委托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或公司董事、监事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范围。
(九)培训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自觉加强有关专业知识学习。公司要加强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在职培训,提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政议政能力。
(十)述职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向职代会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年至少一次。
(十一)评议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在认真述职的基础上,接受职工代表的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
(十二)奖惩制度。公司职代会要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考核,实施必要的奖惩。对履行职责好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给予表扬奖励;对不称职或者有渎职行为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进行撤换或者罢免。
(十三)保障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除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遇到工作受阻、待遇不公等情况时,有权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
五、正确处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公司工会、职代会的关系
(十四)公司工会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公司工会应协调和督促公司及时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协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调研、巡视等活动;协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有关议题听取职工意见,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咨询服务;协调有关方面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各项工作制度。
(十五)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积极参加职代会有关活动,认真执行职代会有关决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按照职代会相关决定发表意见。应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接受职代会的质询。职代会每年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不称职的予以罢免。
六、加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领导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各级工会要推动建立起“党委统一领导、行政重视支持、工会协调运作、各方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各级党组织、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的重视,支持工会主张,切实加强对所属公司制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届中调整和换届改选工作的指导,督促企业及时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并规范运作。
(十七)突出工作重点,不断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引向深入。各级工会要本着先易后难,先规模以上企业后逐步扩大范围,重点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同步引导公司制非公企业推动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与职代会、厂务公开、集体协商等制度有机整合,形成优势互补、作用叠加的效应,发挥在全面深化改革和重大调整过程中的职工源头参与作用,最大限度地代表好、维护好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经济权益,保障企业在重大调整过程中职工队伍的总体稳定。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不断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作用。各级工会要加强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培训,提高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能力。加强调查研究,通过经验交流、案例分析、成果展示,以及新闻媒体宣传推介等活动,不断总结和推广实践经验,指导公司制企业实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努力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深入发展。
青海省总工会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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