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总工会简介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一、省总工会主要职能青海省总工会是全省各级工会和各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省总... 更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全国总工会《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全国总工会下拨和青海省财政年度纳入预算的用于帮助解决劳模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省总工会负责补助资金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劳模生活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春节慰问、健康体检补助以及全国总工会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逐级申报、分级负责、“一卡化”发放。
第二章 发放对象及资金用途
第五条 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对象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全国劳模),青海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下简称省级劳模):
(一)月平均收入低于省总工会核定的在职劳模月补助标准线的;
(二)养老金低于省总工会核定的退休劳模月补助标准线的;
(三)农牧民劳模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且无固定收入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为发放对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或者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安排子女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拥有高值收藏物或者小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积达到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倍以上的;其他不能列为发放对象的情形。
第六条 特殊困难帮扶金的发放对象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模:
(一)因本人患病自付医疗费较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因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患重病、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因遭受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已故全国劳模配偶无固定收入、子女无能力赡养、生活特别困难的酌情列为发放对象。
第七条 春节慰问金的发放对象是所有健在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
第八条 健康体检补助金用于省总工会组织劳模就地进行的身体健康检查费用。
经国务院批准享受全国劳模待遇的人员、国家部委表彰规定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人员经审核认定纳入上述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撤销荣誉称号期间的、移居国(境)外的、去向不明且失去联系的劳模不纳入上述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九条 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的补助标准每年核定一次。在职全国劳模生活困难月补助标准线为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1.2倍,在职省级劳模和离退休全国劳模、离退休省级劳模生活困难月补助标准线分别为当地政府部门统计的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1.2倍和1倍。月补助额为劳模月平均收入低于月补助标准线的差额部分。
下岗、失业的劳模,女劳模年龄在45以上、男劳模年龄在50岁以上无就业能力并视劳模身体状况等情况,全国劳模、省级劳模月补助标准分别为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1.2倍、1倍。
全国农牧民劳模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且无固定收入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标准为每月不低于800元;省级农牧民劳模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且无固定收入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标准为每月不低于600元。
第十条 月平均收入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年为计算单位)劳模的全部总收入除以月数。
全部总收入包括:
(一)工资(指应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或者养老金及领取的其他社会保险金;
(三)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基本生活费或者一次性收入;
(四)出租或者出售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或抚养费;
(六)接受的馈赠或者继承收入;
(七)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劳模补助、荣誉津贴、劳保津贴不计入收入。
第十一条 特殊困难帮扶金的补助标准由省总工会每年根据全国总工会下拨的补助资金额度和省财政预算额度,综合考虑需要帮扶的人数和实际困难情况确定具体帮扶标准。其帮扶标准为:
(一) 劳模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
1、首次诊断为患重大疾病(如癌症、肾衰竭、糖尿病并发症、高血压中风瘫痪、器官移植、身体安装器件等),全国劳模、省级劳模分别给予30000元、20000元的帮扶;需长期用药康复治疗全国劳模、省级劳模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的帮扶;
2、劳模因工伤致残(职业病、工伤)的,视伤残程度进行帮扶,患Ⅲ、Ⅱ、Ⅰ职业病和1-3级、4-5级以下、6-10级工伤的,全国劳模分别给予30000元、20000元、10000元的帮扶、省级劳模分别给予20000元、10000元、5000元的帮扶;
3、劳模患严重疾病(如:Ⅲ高血压、Ⅱ糖尿病、心脏病、肾病、肝病等),全国劳模、省级劳模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的帮扶;
上述情况的全国劳模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给予全额帮扶,省级劳模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给予80%的帮扶。
4、80岁以上的高龄全国劳模、省级劳模每年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生活补助费;
5、当年去世的全国劳模、省级劳模家属分别按30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劳模因家庭收入低,抚养或赡养人口多造成生活困难的:
1、劳模家庭人均(与劳模长期一起生活的成员)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低保线,全国劳模、省级劳模每年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帮扶;
2、劳模抚养或赡养的直系亲属在就学期间导致生活困难的,全国劳模、省级劳模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帮扶;
3、劳模配偶和抚养直系亲属患重病的,按所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情况,全国劳模、省级劳模分别给予50%、40%的帮扶;
4、劳模家庭遭受重大意外灾害和事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视具体支付费用、损失情况等,全国劳模、省级劳模按照相关规定酌情分别给予适当帮扶。
5、生活特别困难的劳模遗孀,全国劳模、省级劳模分别给予一次性3000元、2000元的帮扶。按照全国总工会下拨补助资金和省财政劳模补助资金的预算情况,进行年度帮扶额度的调整。
以上特殊困难劳模的帮扶人数不超过劳模总数的40%。全国劳模年度帮扶最高额度不超过50000元,省级劳模年度帮扶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十二条 全国劳模春节慰问金发放标准由全国总工会核定;省级劳模慰问金发放标准由省总工会核定。
第十三条 全国劳模健康体检补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省级劳模健康体检补助标准为每人500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发放
第十四条 劳模补助资金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和一年一申报、一年一审核、一年一公示、一年一发放的制度。每年8月30日前,由各市(州)总工会,省级各产业工会、省总各直属工会(以下统称为申报单位)向省总工会申报,由省总工会审核发放额度,经省总工会、申报单位逐级公示后发放。
具体申报程序为:
(一)劳模向所在基层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实事求是地反映本人和家庭收入情况、家庭困难状况及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基层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进行入户调查或者向相关机构核实情况,对符合申报条件、拟进行补助的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五条 劳模补助资金申报必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劳模春节慰问金的申报,由各申报单位按当年的劳动模范动态变化情况,审核确定后,向省总工会申请并填报劳动模范花名册一份,按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分别填报。
(二)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申报,提供劳模本人上年度全年工资总收入的有效证明:
1、退休劳模:进入社保的提供社保部门的证明,未进社保的提供退休金发放单位的证明;
2、在职劳动模范: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年工资总收入证明,并在劳模所在单位公示后申报;
3、下岗、失业劳模,提供所在社区出具的无收入证明;
4、农牧民劳模生活困难的提供村(牧)委会及乡(镇)政府审核签署意见的相关证明。
(三) 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的申报,由劳模本人提出特殊困难帮扶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劳模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工伤的提供工伤鉴定部门的证明;自费或自己承担部分医疗费的提供住院及费用单据;
2、劳模因抚养或赡养的直系亲属就学、患重病造成生活困难的,提供相关证明(如:抚养或赡养人员的情况、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子女就学的提供录取院校入学通知书或缴纳学费的复印件、突发事件的鉴定报告等)。
第十六条 省总工会劳模管理部门依据申报单位的相关资料,对年度的劳模补助资金进行测算,提出发放方案以及补助资金使用的意见,报省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七条 劳动模范补助资金的发放公示:
劳模补助资金发放方案进行逐级张榜公示,做到标准、程序、结果“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形式:省总工会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进行补助资金发放原则、标准、范围、方案的公示;各申报单位对发放原则、标准、方案、本单位具体发放人员、困难原因、发放金额的张榜公示。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层层监督,确保公开、公正。
第十八条 劳模补助资金的发放,由省总工会统一转入银行,通过银行卡形式分别发放到劳模个人帐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总工会负责劳模补助资金的专项管理。劳模管理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核定、分配、发放等日常工作;财务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经费审查部门每年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劳模补助资金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各申报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劳模收入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变化情况,在摸清底数、全面了解困难劳动模范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困难劳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要定期对补助资金的发放采取实地走访、电话询访、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截留、挪用、冒领补助资金,杜绝随意扩大发放范围、擅自提高补助标准。对在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CopyRight 青海省总工会 All Rights Reserved. 青ICP备17001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