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总工会简介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一、省总工会主要职能青海省总工会是全省各级工会和各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省总... 更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青海省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全省各族人民“坚持正确方向、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打造三区、建设全面小康”的巨大热情,根据青政〔1990〕73号《青海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国家有关部委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经审核认定纳入青海省劳动模范管理。
第三条 全国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农村以及驻青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命名表彰和组织领导
第五条 青海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由省政府命名表彰,分别授予“青海省劳动模范”、“青海省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青海省劳动模范)和“青海省模范集体”荣誉称号。
第六条 青海省劳动模范、模范集体命名表彰每五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劳模大会命名表彰基数为:青海省劳动模范220名,青海省模范集体40个;具体表彰名额视职工人数增减情况酌定。
第八条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青海省劳动竞赛委员会承担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其职责是:制定评选劳动模范、模范集体总体工作方案,审核拟表彰的青海省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和模范集体候选单位,审核全国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审核撤销青海省劳动模范荣誉人员名单、提出撤销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建议名单;提出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奖励标准等其他事项。
青海省劳动竞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青海省总工会,负责青海省劳动模范、模范集体评选表彰,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候选人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青海省劳动模范、模范集体评选表彰及日常劳模管理工作所需费用由省财政划拨专款。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十条 青海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范围为:近5年以来在我省工业、农林牧业、水利、交通、财贸、建筑、教科文卫、金融等各行各业中表现突出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包括企业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下岗再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先进职工,农牧民)以及为青海的经济发展做了突出成绩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青海省模范集体必须是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模范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三区”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班子团结,作风扎实,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居同行业领先水平;
2、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青海经济社会发展建功立业,成绩突出;
3、积极开展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努力提高职工思想素质和岗位技能,在体制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各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创优质产品、优质服务、优质工程,创造新产品、新工作法、新操作法及现代企业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4、坚持以职工为本,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深入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活动,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企业经营情况公开、透明,劳动关系和谐,为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5、坚持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无人身伤亡和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加强劳动保护和改善劳动条件,在改善生态资源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成绩显著;
6、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二条 青海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三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依靠科技进步和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发展现代农牧业、繁荣农村牧区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实施文化强省战略,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提高文化软实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产业发展升级和重点工程建设、城镇化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和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以及促进跨越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8、在节能减排、水土保持,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快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和低碳产业,推进生态环保、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9、在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实施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10、在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11、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评选、推荐青海省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重点要放在基层,放在生产(工作)第一线。模范集体主要推荐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其中非公有制企业不低于20%,企业所属的车间、班组(科室)等推荐比例不超过10%。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企业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65% (其中非公有制企业人员不低于2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6%(在本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农牧民不低于5%;农民工不低于5%;教科文卫人员为10%;县处级干部不超过3%,妇女和少数民族占一定比例,副厅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
第十三条 推荐对象应有一定的荣誉基础,如青海省道德模范、青海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获得者,青海高原“工人先锋号”,青海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以及获市(州)、厅(局)和国家有关部委单项荣誉称号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曾获得过省部级以上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再评选。
第四章 推荐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十四条 推荐评选工作的基本原则:
1、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工作一线,评选主体是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
2、面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兼顾社会各个阶层和各方面的杰出代表;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民主推荐,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推荐评选工作的程序:
评选推荐程序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推荐的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或村(牧)民委员会、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等集体讨论通过,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由党政共同研究审定、一把手签字后上报。
1、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人选和集体需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农村要经村民代表大会、街道要经居民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并经过本单位公示,群众认可。
2、在本单位推荐的基础上,按照党的隶属关系,经由地区、产业对被推荐单位和人选全面研究审核并公示后,向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3、由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评选劳模领导小组审定。
4、省劳模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的模范集体和劳动模范候选单位(候选人),报省政府批准。
5、公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拟命名表彰的模范集体和劳动模范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进行5天的公示。
第十六条 被推荐的企业负责人和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进行必要的审查程序。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须经所在地区县以上工商、税务 (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是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还须经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签署意见。被推荐人选为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须经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推荐对象是企业的,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工商、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工会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还须经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对象是非公企业及其负责人和职工的,须征得同级工商联的同意;推荐对象是党政机关干部的,须经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签署意见;推荐对象是农民工的,须提供本人户籍证明。
第十八条 凡有拖欠劳动者工资,未参加或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保险和工会经费,违规裁员、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依法组建工会、未与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以及5年以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得作为推荐评选对象。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竞赛委员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工作,确保推荐评选的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二十条 严格评选条件。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优先考虑一线职工、农牧民和科技工作者。要注意评选推荐民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先进典型。要注意劳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使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劳动者都占有适当的比例。不按规定的名额比例和时间报送的,视为放弃名额。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宣传引导。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通过评选活动,广泛宣传各行各业先进人物的模范事迹,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勤奋工作,锐意进取,在本职岗位上作出突出业绩。
第二十二条 严肃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杜绝暗箱操作。认真处理群众举报,对于隐瞒身份、伪造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推荐单位的相应名额。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挥工会等组织的作用。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工作。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既要注重评选改革创新、有突出成绩的贡献者,也要注重评选在平凡工作岗位上一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无私奉献的先进人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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