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总工会简介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一、省总工会主要职能青海省总工会是全省各级工会和各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省总... 更多>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工作,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社会化工作者队伍,近日,省总工会印发《青海省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从职责分工、招录程序、管理方式、待遇标准、考核评价等八个方面,对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工作做出规定。
《办法》明确,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是指由市(州)总工会按照省总分配名额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定向选派到市(州)、县(市、区)总工会、工业园区工会、乡镇(街道)、社区工会及其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招录、使用、解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制。应聘人员一经录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合同期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受聘人员表现和本人意愿确定是否续签合同。
《办法》规定,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招录后,市(州)总工会按计划分配到县(市、区)总工会,由县(市、区)总工会统筹安排在本级及其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使用。聘用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抽调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从事与工会无关的工作。
《办法》强调,根据全省经济发展、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合理确定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工资标准。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工资按照4:3:3的比例,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总工会共同承担。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工资调整,原则上参照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同步进行。各级工会须将本级承担的费用列入年度工会经费预算,必须专款专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资施行实名制拨付,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必须保证工资卡由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本人持有。用人单位须将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每月工资表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及时进行公开。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同时,积极争取各级党政部门支持,落实相关待遇。
《办法》要求,用人单位要健全完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个人人事档案,聘期内的合同书、年度考核、培训、奖惩、学历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应及时存入个人档案,档案关系由所在县(市、区)总工会负责管理。用人单位要将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有关信息及时登录到“青海省工会基层工会组织干部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党组织关系应转至所在单位党组织,接受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工作经费由省总工会统一拨至各市(州)总工会。由各市(州)总工会拨至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所在县(市、区)总工会,各市(州)总工会不得截留。
《办法》还对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年度培训要求及试用期内的薪酬待遇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建立对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奖惩及解聘制度。(基层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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