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总工会简介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一、省总工会主要职能青海省总工会是全省各级工会和各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省总... 更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充分发挥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作用,深入推进新时代工会工作创新发展,根据《工会法》及《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规范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是基层工会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由若干个单位在各自成立基层工会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基层工会联合会)的基础上,在一定的区域或行业范围内,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基层工会的联合体。
(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是近年来各级工会在扩大组织覆盖、扩大工作覆盖探索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效形式。实践证明,加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对于基层工会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区域、行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积极发挥作用,加强维权服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树立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夯实工会基层基础,确保职工队伍和工会组织团结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强和规范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在党组织领导、政府支持下,通过党建带工建等机制方法有序有力推进;坚持依法依规,做到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健全完善制度,严格落实制度;坚持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工会组织领导原则,着眼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关系顺畅的目标,推动形成自下而上、工作贯通、覆盖不同所有制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的组织体系;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推进,立足区域、行业所辖基层单位的分布、数量以及职工人数等实际,按照规模适度、便于管理、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组建,并确定覆盖范围。
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建立
(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一般建立在县(市、区、旗)及以下范围内。城市工会可根据本地区域、行业发展情况,从实际出发,探索在市级建立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五)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必须坚持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领导下进行。上级工会及时有效跟踪指导服务,严把组建前置环节,严格规范组建程序,积极稳妥推进组建工作。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特别是覆盖单位意见,进行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后成立工会筹备组。筹备组依法依规做好筹备工作。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六)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委员会按照联合制、代表制的原则建立。坚持广泛性和代表性,委员由本区域或行业内所覆盖基层工会的主席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等组成,所覆盖基层工会数量较多的,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委员可以由所覆盖基层工会主席民主推选代表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加。
(七)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委员会的产生适用《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等规定。担任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主席、副主席职务,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所覆盖基层工会联合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区域、行业内的基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不得作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委员人选,行业协会(商会)会长、副会长等不得担任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上级工会派出的工会干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或者区域、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工会主席、社区工作者等可以作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其任期与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委员会相同。
(八)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增补制。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委员,当其不再担任原工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时,其委员职务由其原单位工会新当选的主要负责人经履行民主程序后予以替补。新覆盖基层工会的主要负责人,经履行民主程序,可以增补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委员。
(九)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可结合区域、行业实际,制定工会联合会组织办法等。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十)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原则上所覆盖基层工会的组织领导关系、经费拨缴关系和会员会籍关系保持不变。确需调整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批准。
(十一)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所覆盖区域、行业内的基层单位,应当分别单独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基层工会联合会)。
(十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名称应根据区域、行业、单位等情况确定,一般为“××(行政区划名称)+××(区域或行业名称)+工会联合会”,不能以职业名称或基层工会名称等作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名称。
(十三)具备条件的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要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及时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开设独立工会经费账户。
(十四)独立管理经费的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应同时成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所覆盖基层工会女职工较多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联合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十五)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实现对区域、行业内的基层工会以及不具备单独建会条件的小微企业和零散就业人员全覆盖。实际履行联合会职能但不规范的,应在上级工会指导下,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逐步规范为工会联合会。
三、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主要职责任务
(十六)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承担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社区、进企业、进车间,深化理想信念教育,教育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守劳动纪律。
(十七)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推动和指导区域、行业内基层单位的工会组建、发展会员等工作,夯实工会基层基础。承担本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十八)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组织开展具有区域特点、行业特色的劳动和技能竞赛、经济技术创新等活动,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高素质职工队伍。
(十九)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本区域、行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调查研究和反映本区域、行业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二十)参与制订本区域、本行业涉及劳动和职工权益的政策、标准等。积极推进区域、行业集体协商,推动建立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制度。
(二十一)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为所覆盖区域、行业的基层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二十二)突出行业特色、区域特点、职工需求,强化服务意识、健全服务体系、建立服务机制,精准化、精细化开展服务工作。
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工作保障
(二十三)加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工作经费保障,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专项经费,并列入本级工会年度预算,保障工会联合会正常运转。各地工会结合实际,可建立项目补贴办法,实行一事一补。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可以争取行政支持,也可在所覆盖基层工会自愿的基础上,由基层工会按照一定比例承担部分工作经费。上级工会要加强对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经费使用的指导监督。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
(二十四)加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办公场地、活动场所、服务阵地建设,根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争取多方面、多渠道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
(二十五)各地工会可结合实际,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工会干部日常性工作补贴制度,对非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其他工会干部,可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
五、加强对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的领导
(二十六)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把加强对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解决好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规范和建设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作用发挥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有力保障,努力把工会联合会建设成深受职工群众信赖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职工之家,工会干部努力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贴心人。
(二十七)积极探索符合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特点的工会干部管理使用方式,拓宽来源渠道,采取专职、兼职、挂职相结合的方式,配备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干部。加强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工会干部适应岗位需要的能力素质。
(二十八)加强分类指导,注重对已建立的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加强规范;立足区域、行业实际,适应职工需求,指导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突出工作重点,发挥优势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好典型、好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考评,坚持问题导向,督促整改解决,不断提升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整体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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