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总工会简介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一、省总工会主要职能青海省总工会是全省各级工会和各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省总... 更多>
为深入贯彻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大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和基层工会(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工会委员会,下同)的经费支持力度,制定以下规定。
一、明确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和基层工会的经费留成比例
(一)全国工会经费全年收入的95%留在地方和基层工会;全国总工会本级集中5%。
(二)基层工会的经费分成比例不低于60%。现低于60%的,一律调整为60%。
(三)各省级工会按照省以下各级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由省级工会确定的原则,明确所辖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的经费分成比例,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二、坚持工会经费使用进一步向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和基层工会倾斜
(一)全国总工会本级工会经费全年收入的70%用于对下级工会的补助,通过经费补助实行项目化管理,把其中大部分资金,经省级工会转拨补助到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和基层工会。
(二)全国总工会每年从对下补助(不低于补助总额的10%)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的工作经费。此款项经全国总工会拨付各省级工会后,由各省级工会安排所辖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专款专用。
(三)省级和市县工会要加大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和基层工会的经费投入力度,要在年度本级经费预算中通过转移付、项目化管理及定额补助等方式,将工会经费向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和基层工会倾斜,把更多的经费直接用于普通职工群众。
(四)省级工会要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关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上级工会向基层工会兼职工会干部发放补贴”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兼职工会干部发放补贴。
(五)县以上工会要在年度本级经费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解决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聘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经费问题。
三、依法落实同级政府和单位行政方面应解决的有关问题
(一)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和基层工会要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的规定,主动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政府(管委会)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方面沟通,落实本级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所必要的场所和设施等。
(二)基层工会要认真落实《工会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的规定。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政府工作人员,兼职担任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干部的,其工资、津补贴以及社会保障和其他福利待遇等,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政府(管委会)承担。
四、加强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和基层工会经费管理
(一)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和基层工会要认真执行《工会会计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和基层工会,应设立独立经费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尚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在其自愿基础上,可实行由县级工会财务“上代下”会计核算管理模式。
对于一些尚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所辖小型企业工会,可建立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会计核算中心,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
(二)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和基层工会要依法依规全面从严加强工会经费管理,要按照《工会法》《会计法》《工会预算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足额收缴工会经费,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于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县以上工会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和基层工会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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