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总工会简介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一、省总工会主要职能青海省总工会是全省各级工会和各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省总... 更多>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青海省企业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海省加强企业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企业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丰富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探索企业职工参与管理的有效方式,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凝心聚力推动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促进职工体面劳动、全面发展,为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和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
《实施意见》强调,企业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企业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依法依规,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企业协商,保证协商活动有序推进、协商结果合法合规;坚持利益兼顾,寻求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之间的最大公约数,推动企业和职工共谋发展路径、共享发展成果;坚持注重实效,做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有机统一,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泛泛而议、议而不决;坚持因企制宜,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尊重企业和职工的首创精神,鼓励大胆探索、积极创新。
《实施意见》指出,企业行政与企业工会(代表企业职工方)是企业协商的主体;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所在地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推举代表与企业行政开展协商;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协商事项,企业方和职工方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律师、法律顾问等作为协商代表;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重要事项,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劳动关系三方协商。
《实施意见》强调,企业协商主体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企业实际,就企业改制、重组、合并、搬迁、停产、解散、破产等重大改革调整;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等劳动关系变更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职工劳动条件、劳动标准;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企业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要求协商、协商主体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协商。
《实施意见》要求,企业协商民主要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不断丰富完善企业与职工沟通协商机制,畅通企业和职工表达利益诉求渠道;企业研究制定重大改革调整、涉及劳动关系变更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时,有关实施方案、工作方案在酝酿起草、审议决定、执行实施阶段,均应严格按照职代会、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征求意见、沟通交流、研究讨论、审议决定、公开公布、报告备案、执行实施、监督落实等程序。
《实施意见》还就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党政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协商能力、压实工作责任等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对不履行协商民主程序、强行施行企业重大改革调整方案特别是涉及劳动关系变更方案、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权益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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