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总工会简介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一、省总工会主要职能青海省总工会是全省各级工会和各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省总... 更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青海省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青总办〔2013〕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
一、帮扶资金的来源
(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
(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
(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来源。
二、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的帮扶救助。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除上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度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三)各类帮扶资金不得用于帮扶中心建设开支、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帮扶资金存储利息也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三、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没有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同时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职工;
(三)因各类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疾病(包括家属)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四)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职工;
(五)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需要帮扶救助的职工;
(六)符合上述任一条件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建立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是工资收入的农民工。
四、困难职工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困难职工本人向本单位或所在村(社区)、街道(乡镇)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下岗失业证等原件和复印件;证明家庭收入的工资卡、低保证等原件和复印件;需医疗救助的职工提供疾病诊断书、自付医药费单据等原件和复印件;需法律援助的职工提供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要求、有关证明证据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的声明;农民工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工资证明等其他可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建立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及困难职工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认定。企事业单位工会、行政机关单位工会、村(社区)工会、街道(乡镇)工会等基层工会及时对提出申请的职工家庭生活状况进行调查了解,按照困难职工标准进行认定。符合困难职工条件的,翔实填写《困难职工登记表》。
(三)公示。对已初步认定的困难职工,在本单位或村(社区)、街道(乡镇)范围内公示七天,同时公布本级和上一级工会接受举报的电话。
(四)上报。公示结束且职工群众无异议后,基层工会在《困难职工登记表》上加盖印章,逐级上报至县级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工会。
(五)审核。县级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工会通过电话抽查、入户调查等方式,对困难职工及时进行复核审查,确保困难职工信息真实可信。
(六)建档(入网)。基层工会及时将县级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工会审核确定的困难职工有关信息和资料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建立完整的困难职工电子档案。
五、困难职工的帮扶标准
(一)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第一款条件的,救助标准不高于青海省统计局发布的上一年度全省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1.5倍。
(二)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第二款条件的:
1.医疗救助:从本人提出申请救助日算起,前一年内医疗费自费项目(以下简称医疗费自费项目)在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5至10倍(含)之间的,救助标准不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医疗费自费项目在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10至18倍(含)之间的,救助标准不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2倍;医疗费自费项目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18倍的,救助标准不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2.5倍。
2助学救助:救助标准不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
3.意外灾难救助:救助标准不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
(三)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第三款条件的:
1.生活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救助标准不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2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达不到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救助标准不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救助标准不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60%。
2.助学救助:救助标准不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
3.医疗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医疗费自费项目在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5至15倍(含)之间的,救助标准不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医疗费自费项目在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15至25倍(含)之间的,救助标准不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2倍;医疗费自费项目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25倍的,救助标准不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
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达不到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50%、医疗费自费项目在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15至25倍(含)之间的,救助标准不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医疗费自费项目在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25至35倍(含)之间的,救助标准不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2倍;医疗费自费项目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5倍的,救助标准不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
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50%、医疗费自费项目在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25至35倍(含)之间的,救助标准不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1.5倍;医疗费自费项目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5倍的,救助标准不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2.5倍。
(四)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第四款条件的,救助标准参照当地政府部门法律援助标准执行。
(五)除特别困难者外,原则上对同一名困难职工每年只帮扶救助一次。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第三款条件的,一般只进行一次性救助。
六、帮扶资金的分配使用
(一)帮扶资金分配严格按照依档帮扶原则进行,不得通过下指标或因其他因素影响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各级工会根据建档困难职工数量制定帮扶资金分配方案,经同级工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后拨付使用。
(二)帮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当年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地方财政配套帮扶资金根据当地财政批复执行。
(三)各级工会要按照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省财政厅和省总工会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帮扶资金使用、发放、管理、监督审计等制度,完善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和报帐手续,严格审核,严格使用,严格发放。
(四)帮扶资金使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账账、账款、账物相符,采取银行卡(存折)方式发放到困难职工本人。
(五)各级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实名制汇总表。帮扶中心委托培训机构为困难职工提供技能培训的,需签订培训协议并根据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向培训机构划拨帮扶资金,由相关培训机构负责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和培训实名制汇总表,报帮扶中心备案。使用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开展困难职工技能培训的,须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程序进行公开招标,经省总、全总审核审批后由全总直接拨付帮扶资金到相关培训机构,各级工会不得自行使用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开展培训活动和以购买服务形式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七、帮扶资金的管理
(一)帮扶资金纳入县以上各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执行全国总工会预决算管理办法。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工会每年按照省总工会年度预算、决算编报通知要求,编制帮扶资金收支预决算,报省总工会备案。不编制帮扶资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省总工会分配帮扶资金时不予考虑。
(二)帮扶资金使用发放要坚持先建档、后帮扶原则,各级工会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建档标准,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困难职工群体,或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排除在外。要建立健全并动态化管理困难职工档案,确保困难职工档案的真实准确性和资料完整性,
(三)帮扶资金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州)级、县(市、区)级总工会以及省级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工会帮扶中心要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建立不同来源资金账簿、设置专门科目,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帮扶资金收支预算、决算报同级工会财务部门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暂时不能单独设立账户的,财务收支账目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八、帮扶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工会经审、财务、保障部门负责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同时,核减或取消帮扶资金分配额度。
(二)各级工会经审会加强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审计监督。各级帮扶中心的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国家和当地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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