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总工会简介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一、省总工会主要职能青海省总工会是全省各级工会和各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省总... 更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国工会十七大要求,推动工会改革创新举措在基层落地见效,夯实工会基层基础,现就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保持和增强工会组织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这条主线,以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为中心任务,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为基本职责,完善工会组织体系、扩大工会组织覆盖,优化运行机制、激发基层活力,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工作职责。乡镇(街道)工会在同级党(工)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主要是: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广泛吸收职工入会;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深化劳动和技能竞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推动落实职工福利待遇,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建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三、规范组织形式。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形式有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和总工会。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可以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乡镇 (街道)辖区内有企业100家以上、职工5000人以上,能够配备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可以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其委员会换届和选举工作参照《关于地方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执行。建立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应同时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
乡镇(街道)工会领导辖区内有隶属关系的各类基层工会组织(含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总工会可以在不具备建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乡镇(街道)设派出代表机关,即乡镇(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
四、健全制度机制。推动乡镇(街道)工会建设纳入党建带工建机制,推动建立乡镇(街道)党(工)委定期听取工会工作汇报、乡镇(街道)工会主席列席党(工)委有关会议制度,落实重大事项向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上级工会请示报告制度。健全乡镇(街道)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常委)会议、工作例会等制度;落实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充分发挥会员代表、委员的作用。探索建立乡镇(街道)工会工作权责清单,健全工作评价制度。
五、强化干部配备。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应与党委组织部门、编制部门协商,推动把乡镇(街道)工会干部纳入编制内统筹解决,纳入各级党委组织人事工作总体安排进行培养、使用,推动落实工会党员负责人作为同级党(工)委委员候选人提名人选制度。在推荐乡镇(街道)工会主席、副主席人选时,上级工会应积极争取工会主席按党政同级副职配备,专职副主席按中层正职配备。优化乡镇(街道)工会干部队伍结构,保持任期内相对稳定。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的,应设立专职主席(或副主席)和专职工作人员。积极推动乡镇(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兼任总工会主席。通过“专兼挂”等方式配强乡镇(街道)工会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挥兼职、挂职副主席作用。
六、建设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巩固发展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将其作为乡镇(街道)工会专职人员的重要来源。地方工会要通过争取公益性岗位、直接聘用、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发展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立健全选聘、管理、使用等制度。职工2000人以下的乡镇(街道)工会,可配备1名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职工2000人以上的,每3000人可配备1名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可以作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各级工会要加大培育工会积极分子和志愿者队伍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工会工作。
七、提高培训质量。各级工会应高度重视乡镇(街道)工会干部培训工作。省级工会要制定培训规划,市、县级工会根据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新任乡镇(街道)工会主席、专职副主席在上岗一年内应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脱产培训,并达到合格;其他干部可通过脱产培训、以会代训、交流研讨、网上学习等多种途径,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以适应岗位需求。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应进行岗前培训。
八、保障工作经费。各级工会要保障乡镇(街道)工会的工作经费,通过经费留成、上级工会补助、财政支持等方式,保障乡镇(街道)工会正常运行。全国总工会每年从对下补助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乡镇(街道)工会的工作经费,专款专用。地方工会综合考虑乡镇(街道)辖区内企业、职工数量和工作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比例的经费留成,或在本级经费预算中通过转移支付、项目化管理和定额补助等方式给予一定数量的专项经费。开展各种群众性、普惠性服务项目和活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县以上各级工会要在年度本级经费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解决乡镇(街道)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经费,并逐步提高其待遇。有条件的地方,上级工会可以向乡镇(街道)工会的非公职人员发放兼职补贴。
九、严格财务监管。乡镇(街道)工会全部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按照上级工会的要求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工会财务管理规定所确定的范围使用工会经费,确保工会经费用于服务工会工作和用在职工身上,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乡镇(街道)工会,应按规定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财务独立核算;不具备开设独立银行账户或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乡镇(街道)工会,其经费由所在县(市、区)总工会代管。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工会可以建立会计核算中心,对所辖小型企业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乡镇(街道)工会应严格执行工会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强化内部会计监督,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集体研究决定。强化工会经费的审查监督。
十、建好服务阵地。各级工会要推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解决乡镇(街道)工会办公和会员职工开展活动所必要的场所和设施等。按照“会、站、家”一体化的要求,统筹建好、用好、管好职工服务和活动阵地。乡镇(街道)工会可单独建设服务阵地,也可与党政机构、其他群团组织,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共建共享阵地,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积极推进“互联网+”工会普惠性服务,建设线上线下融合的区域服务职工平台。引导社会组织为职工提供专业化服务,延伸工作手臂,提升服务质量。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引导乡镇(街道)工会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将乡镇(街道)工会建设作为夯实基层基础的重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资金和力量投入,及时研究解决乡镇(街道)工会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加强分类指导,引导乡镇(街道)工会按照“六好”标准因地制宜开展工作,不断提升工作水平。鼓励和支持乡镇(街道)工会探索创新,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加强舆论宣传,为乡镇(街道)工会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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