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总工会简介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一、省总工会主要职能青海省总工会是全省各级工会和各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省总... 更多>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青海省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办法》明确了临时救助范围。明确因遭遇火灾、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病、因学、因住房等支出致困的家庭或个人为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涵盖特困人员、低保家庭等常见群体。突破新增“其他支出型救助对象”,即不在前列对象范围,但1—3月内收入低、因生活必需支出致困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或个人,大幅提升制度的可及性与政策实施的充分性。
《办法》规定了临时救助标准。在救助标准确定上,明确急难型、支出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上限均不超过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急难型对象救助标准按当地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救助金额;支出型对象救助标准以公式计算为主、分档救助为辅,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对情况特殊,需要加大救助力度的对象,明确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救助额度,救助上限可达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的10倍,确保救助实效。
《办法》提升了临时救助实效。针对急难型临时救助,明确实施“先行救助”,24小时内落实救助政策发放补助资金。新增“小额救助”,以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为上限,采取先救助后备案的方式简化程序。进一步精简申请资料,现有在册救助保障对象申请临时救助的,无需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时间从7个工作日压缩至48小时。推行异地申办,非本地户籍居民在居住地申请信息智能流转,切实做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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